分析|地矿行业的“兴奋剂”
日期:2016-10-18 16:26 作者:williamhill网站
这几日,笔者在网络上浏览了许多关于兴奋剂的文章,始知奥运会的兴奋剂历史久远。
服用兴奋剂背后最深层次的根源,还是利益。利益促使运动员吞下那一剂“苦药”,去追求奥运赛场上一枚甜蜜无比的金牌。
这让我联想到了我们地矿行业,“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虽然是截然不同的行业,但地矿行业也一样经受着“兴奋剂”的考验。
地矿行业的“兴奋剂”事件
2009年广州市地质调查院有工作人员与开山挖泥的人员勾结,对那些根本没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山林,编造虚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单,每次收费数万元不等。而对方凭借地质报告调查报告单,就可以拿到有关部门获得行政许可,从而开山挖泥取土牟利。
2013年10月,辽宁省建昌县金泰-红旗金矿股东李某造假事件曝光。据悉,两个加起来含量也不过400公斤的老旧金矿,在李某金钱铺路运作之下,相继取得地质部门相关人员的签字,摇身一变成了含量6吨多的富矿。
事后,金矿股东李某持地质人员签字的报告,再次通过向国企高管**的方式,将两个金矿以2.7亿元的价格卖给了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2014年4月,**一家矿业公司向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举报了山东省莒县籍、沂南籍民营钻探施工队弄虚作假的情况。
据悉,该钻探队利用外来岩芯代替自采岩芯,或是直接在地表岩石取岩芯,冒充实际钻探岩芯。恶意进行钻探造假,用瞒天过海的手法欺骗业主。
2015年犯罪嫌疑人杜仲旺采取了虚构的方式,伪造了地质详查报告,并借此报告,通过了内蒙古国土资源厅的层层审查,获得了真实有效的采矿许可证。2015年4月2日,CCTⅤ新闻频道就此次事件作了专题报道。
地矿行业的“兴奋剂”分类
地矿行业的造假现象现象多种多样,千变万化,如果进行分类,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1.假项目:一个项目张冠李戴,换个名称,挪挪坐标,文字部分用电脑粘来贴去,又是一个项目。
2.假异常:核实分散流异常,随机抽一条沟重采样,对图找不到油漆写的采样点,分散去找,陪同者在丛林后突然高喊找到了,在这里。仔细观察,红油漆鲜亮**,刚写上去的。
3.假槽探:要去检查一个见矿不错的槽探,陪同者好心劝告,山太高,路又险,您老人家就不必亲自去了。坚持爬上去,GPS定位后,举目四顾,青青的一片草地,从来未动过土。
4.假钻孔:矿带长十余千米,打了3个孔,品位厚度都不错,矿带的找矿潜力,给人以丰富想象空间,好项目啊。我这个立项的评审专家大加赞许,签字画押,后有人告我,该矿区已打过20个孔,白眼和矿化孔已从图上抹掉了。有抹钻孔术,还有画钻孔术。
5.假样品:有一台钻机,在一个品位厚度都不错的民营小矿上的同一位置,不停地打钻,收集矿芯;给小矿主付了一笔数目可观的钱后,将矿芯带走,再卖给同一成矿带、同一矿床类型正在“勘查”的探矿权人。这些探矿权人在自己的正在轰鸣的钻机旁,慷慨地请探矿权的买主,采点他们的矿芯,自己去化验。
6.假品位:在一个砂金勘查的现场,砂钻取上来的样品放在样桶中,一位草帽戴得低低的神秘人物出现了,往桶里用两个手指轻轻一捻,放点“精料”,旋即悄然离去,淘样工才开始淘洗。
7.假矿体:南方某省,矿权人声称拥有一个大型金矿,图上一看,是一个石英脉型金矿,几千米长的矿脉,个个槽探见矿,品位厚度非常稳定,由于地质知识的欠缺,图上造矿的造假水平属于初级阶段,人造大矿体露出了狐狸尾巴。
8.假厚度:这很好办,改改原始编录即可,在电脑上敲敲鼠标就可以搞定。假长度:本不该连的矿体,大笔一挥,连接起来,一个长长的矿体就诞生了。
9.假图件:图件一摊,又是一个新发现的矿床,激动之余,忽然觉得这张图非常之面熟,好像在哪里见过,为啥这个矿从甲地搬家到乙地了呢?张家庄矿区变成了李家庄矿区。
10.假储量:受到超高利益的驱使,Bre-X公司把一个根本不存在的虚拟矿床,吹到了有几千吨金资源量,西南金矿公司把20吨的金矿“计算”150吨。
11.假报告:有了前面的系列作假,描述探矿权价值的地质报告还能是真的吗?
对地矿行业的“兴奋剂”亮剑
吃了假药,立即见效;穿了假鞋,一周开裂;喝了假奶,一个月内长结石。用了假勘查资料,一般不会立即露馅。它是一颗未引爆的炸弹,若干年后,当竖井下去,坑道到位时才会“爆炸”。然而正是这样,地矿造假所产生的危害会更大,严重地扰乱勘查市场。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势在必行。将技术标准规范上升到法律高度,对地质调查报告实行终身追责,是对勘查造假者建立起法律威慑的核心。
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229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首次明确指出:“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9条第1款和第231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229条第3款和第231条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显然,法律才是打假的最有效手段。最高检察院的批复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关键还得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高悬起一把“法律之剑”,肃清害群之马,斩断造假“黑手”。由此,我国地勘行业才能回归健康有序。
声明:以上内容由小矿君编辑,综合自矿易帮《“兴奋剂”只有奥运才有吗?》(作者:盛夏君)、中国国土资源报《用“法律之剑”斩断地勘造假“黑手”》(作者:王少勇),内容各有删减。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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